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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烟草专卖局关于《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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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
|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区域:辽宁
源发布时间: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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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维护烟草制品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范化、法治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局研究形成了《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1)以及其编制说明(附件2。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限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专卖局 (邮编:116011)。来信请注明“《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523日。

附件:1.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2.《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说明

 

 

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专卖局    

2025425日         

 

 

附件1

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专卖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区烟草专卖局”)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区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因素,对辖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零售点布局规划采取******街道、乡镇组合为最小市场单元,设定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指导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市场单元指导数为该单元零售点数量设置上限。

第七条 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零售点存量,结合单元人口数量、区域面积和辖区市场需求等指标,综合计算确定各市场单元指导数。

单元指导数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并于1月底前通过办证窗口和网上平台等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区烟草专卖局按照下列标准,每年一月末月末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

(一)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指导数95%的,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指导数的95%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指导数100%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发布红色等级提示的区域,不予新办设置零售点。

区烟草专卖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信息提示和政策宣贯工作,引导和支持申请人理性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区烟草专卖局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本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街道零售点指导数达到红色等级时,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参与排队轮候,参与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应填写《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轮候表》,区烟草专卖局将在每年一月末月末排队轮候情况******街道有空余零售点数量时,区烟草专卖局将根据排队轮候的先后顺序致电提示,申请人可根据提示自愿选择是否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除符合市场单元指导数标准,零售点设置应同时符合以下间距标准:

(一)******街道申请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100米

(二农村地区申请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200米

(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申请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0米

(四)封闭住宅小区内,申请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100米,且最多可设置三零售点(封闭住宅小区是指住宅周围修建围墙、护栏,实行封闭式管理或出入口由安保人员统一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内部以及与小区一体并可以直通小区内部的临街门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的,经审核确认后,可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幼儿园内部或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消防安全标准的、属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属于化工油漆鞭炮石油的、存储易挥发类物质影响卷烟质量存在吸食安全等(因国家和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规定排除不安全因素允许的除外);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规划已经公布,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网吧、游戏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

(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区域;

(十一)实际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相符的;

(十二)住宅小区内、商业办公楼等,除实际经营场所位于地面一层的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经营场所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餐饮、娱乐、服务、住宿场所

(十四)主营花鸟鱼虫、生鲜食品、粮油干货、调味调料等的各类市场;

(十五)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市场单元指导数上限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幼儿园内部或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指导数和间距限制(不符合第十二条、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一)自主经营且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娱乐、住宿服务等场所,可不受最近零售点间距限制设置1个零售点

(二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

(三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本规定施行之后,原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家庭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

(四因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且许可证有效期内无其他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的,自注销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地址重新提出新办申请的;

******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幼儿园灭失、搬离的,原持证人在经营场所、经营性质、经营主体均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指导数限制,零售点间距标准适当放宽(不符合第十二条、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一能够出具合法有效证明的大连本市特殊群体(军警烈属、特困户、低保户等),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少于80米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50米

******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50米;

(四飞机场、火车(含高铁、轻轨、地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的零售点,按照区域、楼层划分,每区域、楼层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最短可通行间距不小于50米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确认后,设置零售点不受指导数限制,但需符合零售点间距标准(不符合第十二条、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一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可按区域内人员数量每5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最多不超过2户;

(二******学校等,为满足校园内教职工、学生的需求,按教职工、学生数量每2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

******居民小区(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且已经交付使用的),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受指导数限制,经审核确认后,零售点间距标准适当放宽(不符合第十二条、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除外):

(一)位于地面一层对外开放且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距离减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国家养老金待遇的除外),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距离缩减10%。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雪茄烟专营店,可不受总量、距离和楼层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不占用本单元指导数,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卷烟、电子烟);

(二)符合行政区划所在地雪茄烟布局数量要求(见附件);

(三)经营场所位于辖区核心商圈或重要商圈,经营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

(四)具备雪茄烟经营必要的存储、展示、品鉴等功能,可以满足消费者品吸、存放、养护雪茄烟的需求;

(五)具备与雪茄烟零售业务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

已取得专业雪茄店许可的经营主体,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公厕、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以及实际用途为住宅、公寓楼、写字楼、车库、地下室、储藏室、阁楼,住宅公寓和生活住所的阳台、窗口、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非经营用途场所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主营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家电家具、修理修配、车辆租赁销售(机动、非机动)、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美容美发美甲、化妆品店、药妆医械、洗涤护理、鲜花店、烘焙店、水果蔬菜、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物流快递、服装制售、鞋帽箱包、寄卖典当、古董店、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祭祀佛具、废品回收、农资农具、科教文卫、创意设计、摄影摄像、中介服务、安保服务、宠物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教育局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普通中******学校;******幼儿园为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办园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最短可通行间距的测量标准遵循下列规则: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二)将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三)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测量距离;

(四******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中心点与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作为间距测量的起始点和终止点,按照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达到”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 本规定由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XXXX日起施行。原《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旅烟专〔2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制定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优化配置市场资源,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修订,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年版)施行已经两年,随着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部分条款的实用性、操作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个别条款与当前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卷烟营商环境的背景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全面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作要求,全面服务辽宁振兴,充分发挥大连“跳高队”“先锋队”突出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打造旅顺口区卷烟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着力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建设一流的卷烟营商环境。我局坚持与时俱进,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定》施行过程中的不合理因素,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以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努力营造“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市场状态。结合旅顺辖区的实际情况,对《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作出修订。

二、制定依据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赋予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的法定职权,我局严格依法履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制定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坚持许可证制度,在烟草零售市场实行准入管理。依法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备案等程序,制定和施行合理布局规划,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认真研究与零售市场相关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要素,总结多年来合理布局规划的经验,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数量范围和间距标准,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化水平。

(三)坚持便民利民。尊重实际、贴近群众,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聚焦零售许可管理实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管理要求,注重综合施策,积极探索创新审批服务便民化措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坚持均衡发展。坚持目标导向,坚持专销结合,紧盯市场状态,合理把握存量与增量关系,科学调控零售客户数量和增速,将零售户总量稳定在合理区间,保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方便消费者购买,保障零售客户利益,防止过度竞争,促进零售客户盈利水平持续提升。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全文共计二十九条:

(一)第一条 总则

(二)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三)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定义

(四)第四条 合理布局的定义

(五)第五条 合理布局规划的原则

(六)第六条 合理布局规划的模式

(七)第七条 指导数计算及发布规则

(八)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划分标准及发布规则

(九)第九条 受理及审批排序原则

(十)第十条 轮候制度

(十一)第十一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

(十二)第十二条 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情形

(十三)第十三条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相关情形

(十四)第十四条 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的相关情形

(十五)第十五条 不受指导数和距离限制的相关情形

(十六)第十六条 不受指导数限制且距离适当放宽的情形

(十七)第十七条 不受指导数限制但受距离限制的相关情形

(十八)第十八条 受指导数限制且享受间距放宽的相关情形

(十九)第十九条 雪茄烟专营店的申请条件

(二十)第二十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影响的规定

(二十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相关名词定义解释

(二十二)第二十五条 最短可通行间距测量标准

(二十三)第二十七条 法律救济

(二十四)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

(二十五)第二十九条 实施及废止

 

 

大连市旅顺口区烟草专卖局    

20254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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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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